根据该意见,江苏将创新机制体制、细化工作举措,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思路,构建以公安现役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主体,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乡镇保安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为补充,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灾害事故,具有江苏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意见依次明确了城市和县城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省级化工集中区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执行标准,明确规定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是为公众服务、与政府职能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雇员。在队员管理上,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消防员工作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用人单位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消防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以及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的主要依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业务费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年度预算、队伍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企事业单位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省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队给予装备建设经费一次性奖励补助。 |